(2013)永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玲娥与王振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娥,王振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李玲娥。委托代理人吕志明,河北邯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邯郸市丛台区市人民东路260号。法定代表人邴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娥诉被告王振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李玲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李玲娥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