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黄╳╳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XX在穿越火线网吧上网时,盗走了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凌XX放在椅子后面的笔记本电脑。同年4月5日由廖XX(另案处理)将被盗的神舟牌电脑到英雄信托部抵押,得款600元后,所得款项都交给被告人黄XX,之后两人将钱共同花完。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26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在原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XX在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主题网吧上网时,将被害人凌XX放在椅子后面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同年4月5日由廖XX(另案处理)将该被盗的电脑拿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英雄信托部抵押,得款人民币600元,廖XX将钱交给被告人黄XX后,两人共同挥霍完毕。经鉴定,该被盗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2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笔记本电脑依法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黄XX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凌XX的报案笔录;被告人黄XX的供述笔录;证人廖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及照片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扣押、发还清单;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赃鉴字(2013)0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英雄信托部借款单据;本院(2010)右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2011)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在原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黄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