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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万彬与田祥、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彬,田祥,宋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李万彬。被告田祥。被告宋秀荣。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彬与被告田祥、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彬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彬撤回对被告田祥、宋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万彬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邴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