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尚进与王翠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进,王翠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张尚进。委托代理人密广平。被告王翠莲。委托代理人王松泽。原告张尚进与被告王翠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尚进委托代理人密广平、被告王翠莲委托代理人王松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尚进诉称,2004年6月21日,原告购买被告新汶矿业集团张庄煤矿北岭平房一套,房产证为新字第××,原告支付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居住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房权过户手续,被告拒不办理。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翠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属实,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1日,原告张尚进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购买鹿庆山所有的位于新汶矿业集团张庄煤矿北岭平房一套,房产证为新字第××,土地使用证:新国用(2002)字第FG21405。房屋所有权人为鹿庆山,产权100%,被告王翠莲与鹿庆山系夫妻关系,鹿庆山于2005年去世。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即日交付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居住至今。原告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及买卖协议证明,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房权过户手续,被告未协助。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鹿波、鹿俊法的起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及收款收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尚进与鹿庆山2004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被告王翠莲与鹿庆山原系夫妻关系,鹿庆山于2005年去世。被告王翠莲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原告张尚进要求被告王翠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鹿波、鹿俊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尚进与鹿庆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有效协议。二、被告王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尚进办理房屋所有权(房产证为新字第××)登记、土地使用权(新国用(2002)字第FG21405)登记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翠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迎审判员 岳荣华审判员 王雪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武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