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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2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XXXX支行,石XX,诸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XXXX支行,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XXXX。法定代表人刘X,行长。被执行人石XX,女,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被执行人诸葛XX,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建干路XXXX。申请执行人桂林XXX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XX、诸葛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6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石XX主动到桂林XXX公司临桂支行偿还贷款本息32637.2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