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串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串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丘县。法定代表人刘增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振忠,任该联社科员。被执行人串国栋,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串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内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内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风海审判员 杨俊琦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关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