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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6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福情与胡福情、郭晓刚、贺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福情,郭晓刚,贺艳萍,郭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58-1号申请人胡福情,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郭晓刚,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艳萍,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建刚,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陕煤集团神木县电化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胡福情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福情、郭晓刚、贺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元,执行费2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三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晓刚于2013年7月24日当庭支付申请人胡福情10000元,之后每月24日前由被执行人郭晓刚偿还申请执行人胡福情15000元直至本息偿还完毕止。被执行人郭建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元,执行费2880元,由被执行人郭晓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