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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冷家奎、许桂英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冷家奎。被执行人许桂英(冷家奎之妻)。被执行人易崇万。被执行人许光连(易崇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33728元及违约金21349.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8718.64元、及执行费7737元。逾期,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冷家奎、许桂英、易崇万、许光连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冷家奎、许桂英、易崇万、许光连的应得收入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