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雷某甲委托代理人雷某乙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收取50元,余21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