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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万某某与夏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万某某,夏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