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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许善成与许善行、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善成,许善行,张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819号原告:许善成,宁波凯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许善行,项目经理。被告:张伟丽,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善成与被告许善行、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善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许善成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