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许善成与许善行、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善成,许善行,张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819号原告:许善成,宁波凯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许善行,项目经理。被告:张伟丽,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善成与被告许善行、张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善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许善成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