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彩丽与刘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洋,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刘西洋,男,生于2010年10月18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彩丽,女,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虎,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王彩丽诉刘虎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刘虎因病死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韩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