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兵元故意杀人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35号罪犯杨兵元,男,生于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9月2日作出(1999)宜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兵元犯故意杀人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9月、2006年5月、2008年4月、2011年2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兵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兵元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25.9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兵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兵元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