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一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378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荣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三个孩子,长女“李梦影”10岁,次女“李炎炎”7岁,长子“李海洋”4岁。无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我曾于今年年初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但我与被告至今没有和好,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原告陈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至今没有和好的事实。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三个孩子,长女“李梦影”10岁,次女“李炎炎”7岁,长子“李海洋”4岁。无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曾于2013年1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至今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2013年1月原告陈某曾提出与被告李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至今未能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开庭当天被告的父亲已将次女“李炎炎”带到法庭交给原告,原告同意抚养次女,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女:次女“李炎炎”由原告陈某抚养,长女“李梦影”、长子“李海洋”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荣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