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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87号原���赵某某,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怀强,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留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