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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冬彪与黄荣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冯某某,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显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