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开商初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海安县鹏群色织有限公司与海安县联发唐人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鹏群色织有限公司,海安县联发唐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商初字第0217号原告海安县鹏群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海南村16组。法定代表人程绍存。被告海安县联发唐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西园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唐振远。原告海安县鹏群色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群公司)与被告海安县联发唐人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卫平独任审判。原告鹏群公司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经催交,原告鹏群公司既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仲卫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雪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