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禄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树华诉李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华,李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禄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华,女,1943年9月15日��,回族,禄丰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广通镇广通街***号。被执行人李春波,男,1986年5月8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古障镇周约村委会高亩屯村。张树华诉李春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的(2011)禄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华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李春波是广西西林县人,在当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将本案委托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行。经西林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回复本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波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禄法执字第5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贵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松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