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65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9月2日以双方自愿庭前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比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宇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