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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陆民与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民,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陆民,无业。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3257号3单元701号。注册号610000100099503。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民与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民于2013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