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裁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裁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琦,李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裁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李琦,男,200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灵田乡东田村委西岸四队人,住该队84号。法定代理人:全凤秀,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系原告李琦的母亲,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初发,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灵田乡东田村委西岸四队人,住该队8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琦与被执行人李初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的(2010)灵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李初发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将执行标的从被执行人李初发银行存款帐户中扣划。申请人已领取款项,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5日作出的(2010)灵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吕桂华审判员 黎爱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艳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