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恒昌。被告:晁某,农民。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恒昌,被告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很差,而且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被告经常犯病,且越来越严重,原告及其家人用全家收入努力为被告积极治疗,并因此欠下不少债务,给原告及整个家庭造成困难,被迫无奈,于2012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但为了婚生女儿的成长,原、被告于××××年××月××日复婚,原告继续治疗被告疾病,但被告更是经常犯病,一犯病就打骂原告及其父母,致使原告家庭无法正常生活,婚生女无法健康成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依法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乙归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根本没有精神病史,当时是原告的亲戚给说的媒,不可能不打听,给他说个有精神病的对象,而且我和原告两家离得很近。结婚前后我们的夫妻感情都很好,自从孩子出生后,因为孩子有病,原告在我出院三天后就打我,过月子也不管我,原告的母亲也骂我,我因此受到刺激生病。我说去看病,原告的家人说我没病,还不让我去看,是我娘家人领着我去看的,看病的钱也都是我娘家人出的,原告家人一次也没有去医院看过我,也没出过钱。出院之后,原告家人还逼着我出去打工,原告在得知我生病后,既不照顾我还出去打工,我出去找他也不管我的事,我心疼孩子,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乙,双方于2012年协议离婚,又于××××年××月××日登记复婚。被告于2009年9月8日因病住院治疗,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后经治疗好转出院。又于2012年9月6日住院治疗,经治疗好转后出院。原告杨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乙归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杨某乙,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复婚,婚前明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结婚时间较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因此,原告杨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培臣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宁 鲁F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