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颜民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吉勇全、居相兰与吴立妹、卞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勇全,居相兰,吴立妹,卞友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140号原告吉勇全,居民。原告居相兰,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荣富。被告吴立妹,居民。被告卞友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勇全、居相兰与被告吴立妹、卞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吉勇全、居相兰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勇全、居相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勇全、居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吉勇全、居相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