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王孔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41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负责人:鲁金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玉平,该社员工。被告:王孔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5日。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品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