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63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201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4日15时13分许,杨亦通驾驶超载的牌号为浙J×××××轻型普通货车沿台州市开发区中心大道东侧机动车道自南往北行驶至中心大道电视大楼前地段掉头时,与沿中心大道西侧机动车道自北往南行驶由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的登记号椒江H05651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吕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杨亦通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吕某被送往台州市中心医院救治。同日16时19分公安民警赶至市中心医院对吕某提取血样。经鉴定,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过磅记录、指令出动单、助力车合格证、货车的车辆保险单、被告人吕某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证人杨亦通、王某、蒋某、张某、罗泽容的证言、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浙江省计量局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