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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5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佳与刘卓、王芸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刘卓,王芸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595-2号原告张佳,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卓,住所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芸凤,住所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诉被告刘卓、王芸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