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姚玉林与杨国贤、唐山市龙东瓷厂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林,杨国贤,唐山市龙东瓷厂,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325号原���姚玉林,男,汉族,1953年3月28日生,唐山市人,唐钢退休工人。被告杨国贤,男,汉族,1950年2月6日生,唐山市人,唐山市龙东陶瓷厂厂长。被告唐山市龙东瓷厂地址唐山市路北区三益村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杨国贤,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陈秀苹,女,汉族,1961年6月12日生,唐山市人,唐山龙东瓷厂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新庄镇大佟庄。法宝代表人王久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姚玉林诉被告杨国贤、被告唐山市龙东瓷厂、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玉林、被告杨国贤及被告唐山市龙东瓷厂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玉林诉称,2002年12月9日原告从第二被告开发的唐山市路北区三益村楼的建筑商即本案第三被告处购买了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23.59平方米,总价款18万元。当日,原告与第三被告及其法宝代表人王久林签署了《售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入住使用了该房屋。由于当时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故未能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后原告得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名下,为此,原告多次与王久林及被告协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宜,均未达成一致。至2008年11月王久林因病去世,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仍未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该房产的实际业主,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诉争房产的过户手续。被告杨国贤辩称,同意原告意见,虽然房屋登记在我名下,但实际是龙东瓷厂集资建房,当时不能登记在单位名下,只能登记在我法人名下,原告所述是事实,我也认可,我也同意变更,但是费用我不负担。被告唐山市龙东瓷厂辩称,唐山市龙东瓷厂开发的唐山市路北区三益村小区2000年竣工,共建房屋432套,承建单位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宝代表人王久林自2000年11月15日开始入住,但有二套房屋其中包括争议房屋有建筑工程公司王久林临时占用,未交我单位出售。二、为保证单位财产的安全,按照当时唐山房管部门的要求,唐山市龙东瓷厂的名下不能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房屋办理为法人杨国贤个人名下,争议房屋同时也办理登记于杨国贤名下。三、2002年11月15日工程质量保证期届满,我单位将剩余工程款及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充抵路北区三益楼3楼3门101室和7楼3门201室房屋价款后,经过整体决算一并清算完毕。同时经我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二套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时,唐山市龙东瓷厂及龙东瓷厂法人杨国贤不承担任何费用的前提下,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四、2002年12月初,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久林和原告达成争议房屋的转让协议,通知我单位,我单位对该情况知晓。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唐山市龙东瓷厂开发的唐山市路北区三益村小区,被告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建单位。2002年11月15日唐山市龙东瓷厂与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用路北区三益楼3楼3门101室和7楼3门201室房屋二套充抵剩余工程款及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002年12月9日原告与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售房协议书一份,丰南大新��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路北区三益楼3楼3门101室出让给原告,售价款为18万元人民币,原告一次性付清。上述事实被告龙东瓷厂上级主管单位唐山市路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认可。另查,被告杨国贤系被告龙东瓷厂法定代表人,被告龙东瓷厂2002年11月23日将争议房屋房产证、土地证均登记于被告杨国贤名下。另外原告一家自2002年12月底入住争议房屋居住至今。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与被告龙东瓷厂和被告杨国贤对本案事实无争议,但二被告陈述不承担该房屋过户的费用。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属于二者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同时该协议已得到原所有权人认可,被告杨国贤、被告唐山市龙东瓷厂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故应支持原��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国贤、被告唐山市龙东瓷厂、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姚玉林办理唐山市路北区三益村楼3楼3门101室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1215元,由三被告平均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武 洋代理审判员 韩莉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