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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宝存与王树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存,王树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朱宝存。被告王树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存与被告王树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宝存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宝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宝存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