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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全祖、晁登榜、南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张全祖,晁登榜,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志海,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全祖。被执行人晁登榜。被执行人南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平市支行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全祖、晁登榜、南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全祖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5万元、2012年7月、8月的利息3735.36元及罚息9.5元;被执行人晁登榜对上述借款17.5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南峰对上述借款8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用5181元、执行费用52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峰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经查晁登榜用其位于兴平市槐里路汤芳开发区2-2号房产为张全祖担保,我院已将该房产查封,并冻结了晁登榜的工资账户。经双方当事人商谈,张全祖对其开办的三星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材料进行变卖,用于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