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三元煤业与连根生、被告襄垣县古韩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古韩荆宝煤业有限公司,连根生,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古韩荆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煤业),地址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后庄村。法定代表人冯腊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艳玲,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连根生,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韩政府),地址,襄垣县城府前路。法定代表人史红宾,职务镇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倪培合,男,古韩镇政府安全办主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元煤业诉被告连根生、被告襄垣县古韩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元煤业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在另案诉讼中调解处理,无诉讼必要,基于该事实,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元煤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元煤业承担。审 判 长 赵秀娟审 判 员 张丽娜人民陪审员 袁艳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