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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5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阳与曾德海、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曾德海,刘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828号原告杨阳。委托代理人唐川,四川莘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海。被告刘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与被告曾德海、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借款履行地都不在本院辖区。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借款履行地都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时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明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