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XX先与周新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先,周新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XX先,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周新稳,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先与被告周新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XX先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时文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