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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XX先与周新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先,周新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XX先,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周新稳,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先与被告周新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XX先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时文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