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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郝增怀诉王林刚、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增怀,王林刚,高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郝增怀,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林刚,男,成年人。被告高丽霞,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增怀与被告王林刚、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增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郝增坏承担。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