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郝增怀诉王林刚、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增怀,王林刚,高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郝增怀,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林刚,男,成年人。被告高丽霞,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增怀与被告王林刚、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增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郝增坏承担。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