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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5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被逮捕,6月21日被取保候审,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泗刑初字第031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杨某的定罪、量刑均是正确的。上诉人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刑初字第03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波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