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08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汪友富与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友富,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8036号原告汪友富,男,汉族。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忠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友富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人民政府覃家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友富于2013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友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友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友富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