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志光与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光,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光。被执行人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守珍街275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90705835.法定代表人周红兵。上述申请执行人黄志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蓝动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陈述,该公司已经支付6万元执行款,并将涉案房屋也已经交付,现被申请人已经倒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勇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简笑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