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岑╳╳犯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XX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XX(曾用名岑XX),男,1972年9月9日出生于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9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XX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生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岑XX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世加村世加屯山界“塘鸭坡”(地名)自家甘蔗地里,清理杂草,用打火机点烧杂草,看守不严引起森林火灾,烧毁12林班5、6小班内的板栗树、油茶树及自然生长杂木林。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调查报告:火灾过火面积为95.25亩,其中荒山草地面积12亩,过火有林面积83.25亩。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岑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XX、杨XX、陈XX、韦XX、韦XX、韦XX的证言;右江区林业局调查火灾损失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XX擅自在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岑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岑XX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世加村世加屯山界“塘鸭坡”(地名)自家甘蔗地里清理杂草,在用打火机点烧杂草时,由于看守不严引起森林火灾,烧毁世加12林班5、6小班内的板栗树、油茶树及自然生长杂木林。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调查报告:火灾过火面积为6.35公顷(95.25亩),其中火烧荒山0.8公顷(12亩),过火有林面积5.55公顷(83.25亩)。另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岑XX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林站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岑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杨XX、陈XX、韦XX、韦XX、韦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森林火灾现场示意图、火灾范围示意图、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右江区龙川镇世加村世加大屯“塘鸭”坡森林火灾林木损失意见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岑XX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XX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5.5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岑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