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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执字第4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许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丰,高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东执字第403-7号申请执行人:许庆丰,男,1981年1月生,汉族,驾驶员,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高怀江,男,1967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怀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怀江于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高怀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庆丰与被执行人高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天瑶花苑3幢402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怀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高怀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天瑶花苑3幢4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产1148**);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