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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汉清与张东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汉清,张东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梁汉清。被告张东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汉清与被告张东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汉清于2013年9月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汉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梁汉清负担525元,退还原告梁汉清525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