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汉清与张东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汉清,张东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梁汉清。被告张东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汉清与被告张东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汉清于2013年9月2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汉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梁汉清负担525元,退还原告梁汉清525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