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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春霖与被告李帅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霖,李帅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84号原告:姚春霖,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帅,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霖与被告李帅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帅帅业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110000元装修及设备作价款给付原告姚春霖。原告姚春霖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春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0元,由原告姚春霖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