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春霖与被告李帅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春霖,李帅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84号原告:姚春霖,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平,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帅,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霖与被告李帅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帅帅业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110000元装修及设备作价款给付原告姚春霖。原告姚春霖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春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春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0元,由原告姚春霖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