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强芬与郭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芬,郭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强芬。被告郭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芬诉被告郭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芬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芬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李强芬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龙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