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强芬与郭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芬,郭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强芬。被告郭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芬诉被告郭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芬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芬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李强芬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龙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