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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邓翔丰故意伤害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翔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翔丰,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908115559,汉族,大学专科肄业,无业,家住广西南丹县车河镇八步村坡定屯13号,常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二棉小区二栋3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韦雷英,女,1965年2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650227024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南丹县车河镇八步村坡定屯,现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南桥市场20号。系被告人邓翔丰的母亲。指定辩护人莫光永,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翔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生权、代理检察员覃克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翔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翔丰与被害人邓天石系父子关系,邓天石及其妻子韦雷英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桥市场内经营服装店。2013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邓翔丰到其父母开的服装店,因向其父亲邓天石索要零花钱未果而与邓天石发生争执。邓翔丰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邓天石身体多处捅伤。周围群众看到后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邓翔丰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使用的水果刀。被害人邓天石因伤势过重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①失血性休克;②双上肢、右腰背部及左膝部锐器伤;③双侧肱二头肌部完全离断伤;④左侧竖直肌部完全离断伤。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1、被害人邓天石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邓天石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为轻伤;3、邓天石左手拇指损伤后畸形愈合,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邓翔丰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躁狂发作,邓翔丰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邓天石放弃对被告人邓翔丰的民事赔偿起诉,并对被告人邓翔丰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邓翔丰免于刑事处罚。河池市金城江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邓翔丰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邓翔丰适用于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翔丰及其法定代理人韦雷英、指定辩护人莫光永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邓天石的陈述、证人韦雷英、覃艳英的证言、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害人邓天石的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手术记录单、被害人邓天石书写的申请报告及说明、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水果刀、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扣押、移送清单、河池市金城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邓翔丰的有罪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翔丰未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翔丰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翔丰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翔丰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邓天石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了本案,案后,被告人邓翔丰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审时自愿表示认罪,被害人邓天石亦对被告人邓翔丰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莫光永辩称被告人邓翔丰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案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邓翔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翔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被告人邓翔丰作案使用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佩山代理审判员  张晓莉人民陪审员  韦树龙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