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滁州亿源科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亿源科贸有限公司,李龙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滁州亿源科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909772-2。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杜玉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龙保,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龙保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范万明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员孙雨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司家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