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被告赵福记、贾先荣、杨见民、梅玉环、赵合良、吴兰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赵福记,贾先荣,杨见民,梅玉环,赵合良,吴兰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金初字第00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板桥路中段。负责人:徐巧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庆忠,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赵福记,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贾先荣,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杨见民,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梅玉环,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赵合良,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吴兰玉,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被告赵福记、贾先荣、杨见民、梅玉环、赵合良、吴兰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福记、贾先荣、杨见民、梅玉环、赵合良、吴兰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赵福记、贾先荣、杨见民、梅玉环、赵合良、吴兰玉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