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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欧阳保与周再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保,周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保,男,汉族,岳阳县人,职工.被执行人周再新,男,汉族,岳阳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保与被执行人周再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再新下落不明,且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岳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