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欧阳保与周再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保,周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保,男,汉族,岳阳县人,职工.被执行人周再新,男,汉族,岳阳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保与被执行人周再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再新下落不明,且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岳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