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开民初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桂某甲、卢某与桂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甲,卢某,桂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0817号原告桂某甲。原告卢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忠。被告桂某乙。委托代理人范瑞厚。委托代理人张监明。原告桂某甲、卢某与被告桂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甲、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忠,被告桂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瑞厚、张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某甲、卢某诉称:被告系原告次子。2012年3月,因海安县海安镇城南花苑安置房建设需要,原告住房拆除,根据政策规定,政府以四代同堂的政策照顾安置原告一套多层房,经村组干部和拆迁工作组与我以及两个儿子协商,约定四代同堂的安置计划给被告,由被告负责原告的住房,被告向原告及村组进行了承诺。但被告在取得安置房之后,违反约定,拒绝给原告提供住房,经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提供住房给原告。被告桂某乙辩称:原告所提供的协议和承诺书是无效的,对方没有实际履行协议,我没有履行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桂某甲、卢某夫妇婚后共生有二子三女,即长子桂宝文、次子桂某乙、长女桂宝凤、次女桂宝芬、三女桂云清,均已成家。2012年3月20日,原、被告所在的村组进行拆迁,原告长子桂宝文与次子桂某乙签订协议约定:四代同堂的安置计划给桂某乙,桂宝文表示放弃,因拆迁前原告的建房面积在桂宝文处以及白果树的事情,桂宝文一次性补偿桂某乙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桂某乙选一套多层安置房,房款由桂某乙结算,最终财产由桂某乙所有;原告夫妇居住在桂某乙所购的安置房内,如生活不能自理,包括看病,由桂宝文、桂某乙二人共同负担、护理;桂宝文付给桂某乙的款子待白果树卖出后10个工作日内交由村调委会转交给桂某乙等。协议签订后,桂某乙取得了四代同堂的安置计划指标。2012年11月18日,桂某乙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是桂某甲的二儿子桂某乙,根据2012年3月20日的协议,本人享受父亲的四代同堂的安置计划,本人将按协议履行。本人再次承诺:1、父母的住房问题由我负责解决,直至二老百老归天。2、如父母因住房问题到村及上级部门找事,本人有义务劝其回家并承担其后果。3、尽我所能关心孝敬父母,让其二老安度晚年。”承诺作出后,桂某乙顺利拿到了安置房及其附属设施,但原告夫妇的住房问题一直未能妥善安排,引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桂某甲、卢某认可两个儿子所鉴的协议,并表示同意居住被告位于海安县海安镇城南花苑二期8号楼6号车库内(已分隔成厨房、卫生间及起居室等)。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桂宝文与桂某乙签订的协议、桂某乙的承诺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应当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予以照料,在精神上予以抚慰,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本案中,原告夫妇的住房已被拆迁,被告桂某乙已按约定取得了相应的安置计划指标,并承诺原告的住房由其负责解决,被告桂某乙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承诺,负责解决原告的住房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住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夫妇的实际居住状况,结合拆迁安置时农村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被告应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生活用房给原告居住生活。考虑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本着方便原告起居生活的原则,原告要求居住生活于被告所得的安置房附属用房车库内,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其抗辩事由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将位于海安县海安镇城南花苑二期8号楼6号车库提供给原告桂某甲、卢某居住生活。二、如被告桂某乙不给原告桂某甲、卢某提供住房,且二原告自愿另行租房居住,则由原告桂某乙、卢某自行租房居住生活,所租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产生的租赁费用由桂某乙负担,由原、被告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桂某乙负担(已由两原告代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邢 毅审 判 员 史友军人民陪审员 管金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符洋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孝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