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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63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吴乾雄与李红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吴乾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6352-2号原告李红。委托代理人林明斌,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乾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吴乾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戡审 判 员  赵春香人民陪审员  王心怡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焕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