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敏与被告唐山镀锌铁丝厂、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敏,唐山镀锌铁丝厂,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重字第18号原告王志敏,女,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税钢小区**楼1门***室。身份证号码1302031959********。被告唐山镀锌铁丝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后街村。负责人沈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436450-3。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志敏与被告唐山镀锌铁丝厂、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志敏负担。审 判 长  周立荣审 判 员  卞 燕代理审判员  蒋彤彤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