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咸丰执委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宋永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付,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王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咸丰执委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宋永付,务农。被执行人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徽州区永佳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徐林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其权,无业。申请执行人宋永付申请执行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王其权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屯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山市浙皖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王其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1)屯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