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靳润岐与广州讯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润歧,广州讯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870号原告:靳润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广州讯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崔小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润歧诉被告广州讯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润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靳润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晓惠